黄山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委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