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黄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黄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报送工作。统计格式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详见附件)。
第三条 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局各科室统计数据于每年1、4、7、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至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第四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3.填写说明
附件1
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本单位 |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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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机构领导、设置及人事类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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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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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开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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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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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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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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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公告和新闻发布等其他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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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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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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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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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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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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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的答复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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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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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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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开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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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情况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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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本单位 |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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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检索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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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寄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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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制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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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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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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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受理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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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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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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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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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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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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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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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新闻发布会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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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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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点接待人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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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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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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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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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主要信息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分类 |
统计指标 |
计量 单位 |
本单位 |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
组织领导 落 |
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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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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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全职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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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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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 |
完善、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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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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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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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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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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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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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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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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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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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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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建设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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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宣传 |
举办学习培训活动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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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习培训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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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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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宣传材料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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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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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简报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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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3
填 写 说 明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或设立受理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18.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19.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20.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