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黄山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黄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市招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将不真实的信息对外公开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本办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照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