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投资促进局 征集时间:[ 2022-02-08 00:00 ] 至 [ 2022-03-10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2年2月8日至3月10日。

二、公开方式

《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黄山市投资促进局网站。

(http://tzc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45159880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35584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黄小华。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系统性,为全市“双招双引”提供相对规范统一的指导性支持政策,为落实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加快构建与黄山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徽州文化底蕴相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我市“十四五”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指导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庆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市招字〔2021〕2号);《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等。

三、起草过程

市投资促进局学习借鉴合肥、芜湖、马鞍山、广州等地做法,起草了指导意见、认定导则、暂行办法初稿,召开3次局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适用范围、优惠政策、附则。

适用范围: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且须在我市实际运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重点鼓励投资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和九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优惠政策:包括项目落地奖励、用地供应保障、厂房场所扶持等。

附则:包括明确双方约束机制、财政兑现、兑现程序、容错免责机制等。

五、征求意见稿

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双招双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打造“山水人文之城、创意创新之城、开放枢纽之城、青春活力之城、美丽幸福之城”,建设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双招双引”风险防范相关指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及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且须在我市实际运营。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和汽车电子、新材料和绿色软包装产业、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生命健康产业、绿色食品、徽派古建产业等九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二、优惠政策

对“双招双引”优惠扶持奖励与企业贡献挂钩,原则上总量最高不超过其10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70%,对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一)项目落地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工业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20%的一次性奖励;对团队层次高、产业层次高、投资强度高、亩均产出高的重特大项目,奖励比例可“一事一议”。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需要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各地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原企业和新项目投资方分别予以奖励。

(二)用地供应保障

对列为省、市级重大招引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清单的,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加大设备补助力度。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给予扶持。

(三)厂房场所扶持

厂房代建。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由落户地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门槛、标准和具体代建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厂房租赁。对需要租赁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租金减免或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厂房购买。对需购买政府持有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原则上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房款。

厂房装修。对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厂房装修补贴,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1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800元。

(四)金融政策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加大财政金融产品扶持力度。对厂房、设备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一定年限不超过贷款时点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具体期限和贴息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投资基金扶持

支持各区县、各园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投资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招商项目纳入投资基金储备项目库,具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设立专门基金扶持。

(六)国企股权扶持

鼓励市、县(区)国有企业以货币或其他资产权益对新招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含高层次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或其他经批准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式,增加投资资本供给。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七)招才引智奖励

对经组织部门、科技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落户黄山市进行创新创业就业的,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对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具体按照组织部门招才引智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项目落户的企业高管,各地可结合其对地方贡献,确定奖补政策,落实引才安居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政策优惠。

(八)企业运营补贴

各地对新引进落户黄山的重大优质招商项目,社保、物流等方面费用明显高于项目输出地的,可根据差额给予适当补贴;对用工数量多、用工成本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对企业接电成本大、用电、用气成本高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接电、用电、用气补贴;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黄山落户的项目,搬迁成本较大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可给予运营补贴、产品研发补贴、普惠性优惠政策奖励,项目资金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前兑现。具体标准、额度和约束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九)企业成长扶持

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环境友好度等指标,确定企业成长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十)总部经济奖励

对符合《黄山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认定的总部经济,按照该项政策给予办公用房、企业成长、人才保障等方面支持。各地可根据政策自行制定奖励或补贴标准。

对注册地新迁入我市的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债券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的,按照每次募集资金投资在市内实际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募投项目落户本市的,享受本意见政策。

对新迁入我市经权威机构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除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外,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十一)重大项目扶持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资金密集型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国有企业出资、政银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可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国有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适时退出)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重点支持。

(十二)新兴产业扶持 

对商业及商业综合体、高端酒店、健康养老、金融保险投资、文旅、农业产业化(以上产业均指自持物业部分,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现代物流、首店经济、文化创意与设计、互联网与大数据,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四新”经济,各地可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成长扶持等政策扶持,具体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十三)外资项目扶持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样享受本意见政策基础上,由各地再给予一定支持。

(十四)以商招商激励

各地招商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择一批商协会、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社团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单户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因招商实际工作需要超过限额的,报各级“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依规确定。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评估,按评估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支持。

(十五)项目引荐奖励

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社团组织、以商招商企业、国内外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员)。各地具体按照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贡献大小等给予1‰-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大项目“一事一议”。奖金由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自行分配。

三、附则

(一)各地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将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财政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建立亩均效益和合同文本执行双向约束承诺机制,依法合规兑现政策。同时,各地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监督,投资方未按合同履约的,对已兑现的奖励扶持要依法予以追回。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双招双引”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列出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可有针对性地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单个项目享受所有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政策,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谁承担、谁受益”原则,各项政策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兑现时的具体标准、时间节点、额度等由各地按照招商引资合同执行。本意见内容与省、市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四)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投资促进(招商)部门申请奖励或补贴,由投资促进(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兑现。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不拨付当期及剩余奖补资金,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各级政府按本意见兑现优惠政策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方在黄山市项目建设、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坚持规范项目引进程序防范风险,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降低风险。在“双招双引”和科技型人才创新创业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评估、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等程序,最终因不可控或不可预知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六)本意见由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本意见出台前已享受相关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关于黄山市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4-06 17:38

    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10日,我局就《关于黄山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投资促进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