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7 16:05信息来源:市投资促进局 作者:市投资促进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经济企业,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产业带动力、创新驱动力、经济支撑力、可持续发展力,全方位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5318日至418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黄山市投资促进局网站。

(http://tzc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黄山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370987919@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355610(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柯文婷。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四、起草说明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黄山市拥有世界一流的旅游资源、冠绝全国自然生态、底蕴深厚历史人文、四通八达的交通优势、资本青睐的产业活力。当前全市上下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与黄山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徽州文化底蕴相融合、与黄山城市特质相一致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发展原则,坚持高端化、国际化、产业化发展方向,努力对标国际先进国家与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业态,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支持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一批总部经济发展载体,打造国内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集聚地。

二、起草过程

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起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初稿1月21日,参加了市政府总部经济谋划会;2月13日上午,在税源培植会议上做了专题汇报;221日下午,发文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经道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月23日,市投资促进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指导意见(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并召开会议研究,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2月25日,何毅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原则上研究通过指导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认定标准和程序、有关支持、保障措施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与黄山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徽州文化底蕴相融合、与黄山城市特质相一致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支持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一批总部经济发展载体,打造国内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集聚地。

(二)认定标准和程序

1.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总部企业需符合黄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黄山市外拥有分支机构,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及其“第二总部”需在本市以外有一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功能型总部(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包括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大强企业总部、上市企业总部、研发型总部、创投机构总部、文化创意总部除外。

2大强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省属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及其一、二级子公司可直接认定

3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台湾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上市的企业,且上市主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在黄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4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5创投机构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对黄山产业导入有正向影响或积极推动作用的创投机构,该机构需在黄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6文化创意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网文”、“网剧”、“网游”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工作室,需在黄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2.认定程序。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依据前述标准自行认定,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备案。

3.星级评定。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对总部企业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工资薪酬、研发投入、营收增长、企业利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评定“星级”总部企业(1星-5星)

(三)有关支持方面

1.强化星级培育。对首次评为“星级”以上的总部企业每年按星级等级予以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年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2.打造特色总部。充分发挥田园风光、村落徽州的独特魅力,鼓励各地收储、盘活一批存量徽派古民居、空心村等,完善生活和办公配套,吸引总部机构、企业高管等入驻,打造独具黄山特色的“创投小村”、“企业家俱乐部”和“总部经济社区”。

3.办公用房支持。对入驻我市“星级”总部企业,各地可探索给与企业房屋使用权或租、购补助等方式支持,探索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商务庭院配套茶园、果园、林园等

4.支持创新发展。对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设重大创新平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总部企业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5.强化人才支持。总部企业按规定享受我市“迎客松英

才计划”、《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方案》等相关人才政策,各地执行相关政策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在满足入(转)学、就医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统筹协调落实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子女等直系亲属,就近入(转)学公办学校、就医公立医院

6.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总部经济金融产品,支持总部企业融资需求。

7.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市、县(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8.鼓励商回”。各地积极梳理黄山市及省内“走出去”发展总部企业清单,强化各区县政府安商、稳商、富商责任,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可对徽商总部企业回兴业予以奖励

(四)保障措施

9.建立“市级统筹、市联动、区县为主”的工作体系。市财政局、投促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统筹指导,加强市联动,压实县区主体责任。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和推进举措,做好辖区内总部企业招引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10.加强财政保障。市本级和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本意见有关支持条款所需经费

11.强化动态评估。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总部经济绩效评估,对总部企业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力度、招引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科学运用到有关考核指标中。

12.加强监督核查。总部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定期开展检查、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星级总部企业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称号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指导意见相关内容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

黄山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与黄山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徽州文化底蕴相融合、与黄山城市特质相一致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坚持高端化、国际化、产业化发展方向,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黄山市世界一流的旅游资源、冠绝全国自然生态、底蕴深厚历史人文、四通八达的交通优势、资本青睐的产业活力,努力对标国际先进国家与地区,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支持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一批总部经济发展载体,打造国内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集聚地。

二、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总部企业符合黄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黄山市外拥有分支机构,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及其“第二总部”(需在本市以外有一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功能型总部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包括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大强企业总部、上市企业总部、研发型总部、创投机构总部、文化创意总部除外。

2.大强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省属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及其一、二级子公司可直接认定

3.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台湾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上市的企业,且上市主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在的企业可直接认定

 4.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5.创投机构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对黄山产业导入有正向影响或积极推动作用的创投机构,该机构需在黄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6.文化创意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黄山注册成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网文”、“网剧”、“网游”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和个人工作室,需在黄使用、租赁或购置办公场地,且不低于各地自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认定程序。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依据前述标准自行认定,报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星级评定。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对总部企业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工资薪酬、研发投入、营收增长、企业利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评定星级总部企业1-5星)

三、有关支持方面

(四)强化星级培育。对首次评为星级以上的总部企业每年按星级等级予以梯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年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打造特色总部。充分发挥田园风光、村落徽州的独特魅力,鼓励各地收储、盘活一批存量徽派古民居、空心村等,完善生活和办公配套,吸引总部机构、企业高管等入驻,打造独具黄山特色的“创投小村”、“企业家俱乐部”和“总部经济社区”。

    (六)办公用房支持。入驻我市星级总部企业,各地可探索给与企业房屋使用权或租、购补助等方式支持,探索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商务庭院配套茶园、果园、林园等

(七)支持创新发展。对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设重大创新平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总部企业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八)强化人才支持。总部企业按规定享受我市“迎客松

计划”、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方案相关人才政策各地执行相关政策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在满足入(转)学、就医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统筹协调落实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子女等直系亲属,就近入(转)学公办学校、就医公立医院

(九)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总部经济金融产品,支持总部企业融资需求。

(十)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市、县(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十一)鼓励商回”。各地积极梳理黄山市及省内走出去发展总部企业清单,强化各区县政府安商、稳商、富商责任,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可对徽商总部企业回兴业予以奖励

四、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市级统筹、市联动、区县为主”的工作体系。财政局、投促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统筹指导,加强市联动,压实县区主体责任。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和推进举措,做好辖区内总部企业招引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加强财政保障。市本级和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含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本意见有关支持条款所需经费

(十四)强化动态评估。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总部经济绩效评估,对总部企业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力度、招引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科学运用到有关考核指标中。

(十五)加强监督核查。总部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定期开展检查、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星级总部企业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称号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指导意见相关内容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